今后,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资质条件进一步明确:从事学科类培训的教学、教研人员,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书;从业人员不得为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

9月14日,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主要从招用条件、招用程序、从业禁止、行为“红线”、监督检查、处罚制度等方面作出规定。

从业人员资质条件:不得为在职教师

《管理办法》明确,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是思想政治要过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二是守法意识要过关,爱国守法,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各项职责;

三是品德行为要过关,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举止文明,关心爱护学生,教学、教研人员还应为人师表、仁爱敬业;

四是专业能力要过关,教学、教研人员应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从事按照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书,从事按照非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职业(专业)能力证明;

五是职业身份要过关,要求从业人员不得为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

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有关负责人解释,从业人员是指按规定面向中小学生及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开展校外培训的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包括: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和其他人员。其中,教学人员是指承担培训授课的人员,教研人员是指培训研究的人员;助教、带班人员等辅助人员按照其他人员进行管理。

首次提出从业人员的结构性要求

《管理办法》首次提出了从业人员的结构性要求,明确机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面向中小学生、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不低于儿童人数的6%。

华东师范大学教授郅庭瑾认为,设置确切的教职比和生师比,为保障机构的培训质量和提升学生的学习体验设置了关键的约束性指标。

四川省教育厅副厅长崔昌宏认为,上述要求将有利于校外培训机构进一步优化人员结构,集中力量进行教育教学资源和核心内容技术的研发,促进服务质量提升,优化资源效果,真正起到将资金、资源、人力投于教育教学一线的目标。

将设立“黑名单”,划定11类行为红线

除正面规范要求外,《管理办法》划定了从业人员的行为“红线”。

文件详细列举了零容忍的11类行为,包括:

(一)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歧视、侮辱学生,存在虐待、伤害、体罚或变相体罚未成年人行为;

(五)在教学、培训等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六)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存在猥亵、性骚扰等行为;

(七)向学生及家长索要、收受不正当财物或利益;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吸食毒品等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行为;

(十)违法传教或者开展宗教活动;

(十一)宣扬或从事邪教。

文件还首次提出将建设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触碰上述11类行为“红线”且情节严重的,经查实、审核后,纳入全国统一监管平台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进行管理。

今后,校外培训机构将不得招用两类人员,即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的、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教育政策研究院副院长、教授 薛二勇认为,对于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划定红线,建立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做出禁止从业的规定,有助于净化从业人员队伍,把好人员关口。